2007年10月28日 0:15:04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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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引起的纠纷

一张“借条”引起的纠纷

来源:股票行情网  阅读: 字体:[ 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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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1997年进入股市的,与陈某之夫是同事关系。2003年初,陈某夫妇与我口头约定,利用陈某的股票帐户代为炒股,指定交易在某券商汉口营业部。该券商同意我可以买卖股票、存取款(无陈某签字)。后按照陈某夫妇提供的股票清单,经核对和计算当时股票市值为30多万元。2004年10月,陈某夫妇发现股票已被套住,便转而要求我出具“借条”,“借条”表示应在2005年底以借贷方式向他们归还股票款3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合计40万元,我当时糊里糊涂地签了字。其间我曾归还陈某夫妇的11.5万元,还以自有资金存入陈某帐户3万元。后我又曾将陈某股票帐户与他人联通操作,并做了T+0融资,造成一定的亏损。

  今年初,我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陈某夫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归还“借条”中欠款的名义要求我归还40万元,以管理不严、擅自接受委托、给他人提现的名义要求某券商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经多次庭审调查和质证后,我承认了写有“借条”,但我确实没有实际的受款行为,借条上所反映的钱款都是浮动的股票款。因此,具体价值应当按陈某夫妇在某券商处开户日计算,而该日价值30万元,扣除已归还的11.5万元和我存入的3万元,我只同意归还15.5万元。而券商认为,陈某夫妇与我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调解,由券商营业部以案外方式向陈某夫妇友情返回1.1万元佣金款项,而陈某撤回对券商营业部的诉请并永远放弃对某券商营业部的追索权,我支付15.5万元,并且一次付清。由此,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请问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

  湖北 孙鹏

  孙鹏读者:

  你好!该《民事调解书》所进行的调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较接近客观事实。我请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你与陈某夫妇之间的“借条”,所反映的性质不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是陈某夫妇要求你在代理炒股致损后亏损承担的确认文件。如你所陈述,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陈某夫妇以任何方式(如现金给付、票据支付或转帐)向你金钱移转的法律事实,陈某夫妇也确认这30万元系根据账面股票买入价结算。因此,陈某以“借条”作为诉讼请求,其依据的法律关系是不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虽然你与陈某夫妇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在陈某帐户中的股票是存在的,全部股票也于陈某在某券商处指定交易前为你和陈某夫妇所确认。那么,这种确认就可以认为是这些股票的市值计算基准,实际价值为30多万元。以该市值基准扣除你已归还的11.5万元,加上你后来存入的3万元,你尚欠15.5万元左右。另外,你在炒股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理应承担责任。鉴于你在代理陈某夫妇买卖股票期间,存在损害陈某夫妇合法权益的事实,应认定是有过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由于“借条”所反映的不是借贷关系,那么,由该“借条”本金所衍生的利息自然不能加以计算。在这儿,姑且不论这一“借款”的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范围或者是否属于高利贷的问题。故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10万元理应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四,券商为了扩大交易量,在代理委托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接受了陈某夫妇与你之间的委托炒股关系,允许其代理买卖股票和存取款,也是不妥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你在代理陈某夫妇买卖股票期间,存在损害陈某夫妇合法权益的事实,而某券商亦未查验、核对提款手续,由此损害了陈某夫妇的合法权益。为此,某券商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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