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刘女士(下称原告)一纸诉状,将黑龙江省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与被告经营管理有关的资料,同时请求分取自1998年5月25日至今被告经营所得的利润并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原告在诉状中,还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998年5月25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的10000股股票(每股金额为1.2元人民币),被告为原告颁发了股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而原告自购买被告股票至今,只在1999年和2000年曾分得红利,从2001年至今再没有从被告处取得任何收益,并且被告多年来屡次拒绝原告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要求,也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等会议,致使原告和其他股东至今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更无从行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等股东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其应尽义务,并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请求"虚"诉讼目的"实"------访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胡凤滨律师
本案中,
投资者刘某提起诉讼,旨在实现自己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和分红权。表面上看起来,此案的诉讼请求偏"虚",并未追偿多少真金白银,但在新《公司法》和《
证券法》已经施行以及全国非上市股权持有者众多的背景之下,此案的积极意义无疑凸显。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本案的代理律师,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的胡凤滨律师,请他谈谈此案的看法,希望能对广大非上市原始股持有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记者:作为一位知名律师,您代理这样一个让人看不出标的额的案件,可能根本无法赚取到律师费。您代理这样的案件是出于什么考虑?此案件的进展情况将会怎样?
胡凤滨:的确,诚如所言,对于此案我是免费代理的。国际上把
投资者保护制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健全程度的最重要的指标,把遏制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最重要内容。在这次《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的
投资者保护并没有被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小
投资者想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无人理睬,而且告状无门。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加强了中小股东的诉讼救济权。所以,我想通过此案的示范作用,可以唤起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
记者:股东的知情权和分红权,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所规定,您认为新《公司法》和《
证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何变化?
胡凤滨:虽然股东的知情权和分红权,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所规定,但是,规定并不明确并不完善。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以前的法律只规定了权利,没有规定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方式。这次《公司法》强化了这些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加强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分红权被侵害的诉讼救济权。我最近处理同样的案子,几百名股东拿着股权证和托管证明,可是公司没了。等找到被人改了名称的公司,又发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早没了这些小股东。如果不是及早发现,恐怕连公司带股权都消失了。所以,我建议那些内部股的股东,都尽快查一下你
投资的公司情况。
记者:其实股东更关心的是自己所
投资的公司是否能够展开正常的持续经营活动,能够取得良好的业绩,能够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最终让股东取得回报。您认为这一案件能够达到积极推动股东实现自身权益的目的吗?
胡凤滨:问题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是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股东的回报可分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回报和个别股东的单独回报,后者主要是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控制权为自己创造的利益,如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的超额薪酬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遏制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超额薪酬等方式掏空公司。另外,外部的法律环境也很重要,如果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等违法成本很高,也会有所收敛。所以,通过这类案件,也可以促使公司控股股东或经理层重视小股东的意见,规范经营。
记者:一些
投资者购入非上市原始股权后,对公司的业绩浑然不知,即使拿到了报表,也未必能看到真实数字。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该由谁来监管?
胡:监管的主体,应包括政府(包括司法机关)、
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三方面。但现在我国这三方面都有待完善。政府的监管的主要问题是力度不够和成本太高。
投资者监管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
投资者教育不够(国外有专门的
投资者教育制度)。中介机构的问题也是政府对其监管的力度不够及自律性不强。另外,应加强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如果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惩戒严厉,恐怕做假账的人就会大大减少。
记者:那么,股东权益保障如何实现呢?该通过何种制度规定来完善呢?
胡凤滨:国外对
投资者保护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对
投资者保护的程度不同,美国、英国、北欧等国家最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次之,东南亚国家、转轨经济国家最差。而造成世界各国对
投资者保护的效果不同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点是国家的法律传统不同,一般认为衡平法系传统的国家对
投资者的保护要普遍好于成文法系传统的国家;另一点是,现代各国法律向趋同方向发展,特别是商法。但是,社会观念对法律尊重的程度及执法的效率,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我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制度中对
投资者的保护不足,是一个非常严重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新的《公司法》和《
证券法》已经施行,但距离真正起到保护股东的平等权,保障
投资安全的作用,还有一定距离。我国如果不能在一个不长的时间里大大提高
投资者保护水平,大幅度提高
投资者的信心,那么我国资本市场高效筹集资金,为建设项目合理配置资金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