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 0:15:04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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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须当心两大陷阱

投资者须当心两大陷阱

来源:股票行情网  阅读: 字体:[ 07-12-20
  上周主持嘉宾简介:

   朱颖,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公司、证券、上市公司重组购并业务,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自2000年3月起在"为您服务"专栏解答股民咨询,在转配股、融资、交易纠纷方面代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本周主持嘉宾预告:

   岳琴舫,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在上周股市3·15网站(www.stock315.com.cn)周晓信箱值班过程中,投资者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听取了股评人士的荐股而导致投资损失,另一方面是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引发的纠纷。在此,笔者谈一下这两方面的问题。

   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大家不时会看到或听到有关听取了股评人士的荐股而导致投资损失的事例。新《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第78条)。另外,鉴于一部分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恶意违反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传真、短信等媒体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从中为自己或者关联方谋取非法利益现象的存在,为了有效打击证券市场上的"黑嘴",新《证券法》增加了一项规定(第171条第四项),就是对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规定,从事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责任人的主体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扩大为"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尽管如此,投资者应当具备基本的投资知识,懂得对信息的真伪和可靠性进行甄别,这样才能尽量避免投资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个股民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当初相信了上市后可以获得多少溢价的"承诺"后,购买了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结果后来不仅承诺得不到兑现,甚至公司还面临倒闭的局面。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第139条),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如果双方私下进行的股份转让交易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记名股票转让的,公司要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相应的工商名册也要进行变更,这样对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就有了法律上比较充分的保障。对于不记名的股票转让,法律规定可以由转让人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后发生效力,但是这一交易应当符合前面提到的法定的场所或者方式进行。至于如在购买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情形,则投资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如公司有上市承诺,但无法兑现,作为投资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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