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未作实质修改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由此,我国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迎来了首部专门规章。
《办法》与上月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未作实质性修改。
《办法》落实了
证券账户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首次明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
投资者开立
证券账户。规定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
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
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将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证券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
证券托管与存管的关系、托管责任和存管责任,规定"
投资者应当委托
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
证券,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
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
证券交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对同时经营
证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的券商,规定应"开立自营
证券、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
证券、资金交收账户"。
在
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方面,《办法》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明确结算参与人在
证券、资金清算交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办法》规定,"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办法》特别重视结算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从三个层次对结算风险防范作出了安排。另外,《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涵盖了
证券衍生品种和非上市
证券,从而为产品创新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