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编辑:
你好!我们是某
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的股民,现向你反映一件让我们无法容忍的事件。6月19日(星期一)该营业部整个上午沪市委托系统无法进行买卖,无法进行交易。
当事情发生后,我们立即找到营业部的领导,营业部的领导未作任何解释。收市之后,营业部给股民的解释是“上海卫星漂移导致通讯中断”。我们与其他
证券营业部的朋友联系,发现海口其他营业部的交易是正常的。我们又与该
证券公司总部联系,得到的却是另一解释“好象海口通信出现了问题而影响到
证券系统”。令人奇怪的是,为什么只影响到我们所在的营业部,其他营业部为什么都是正常呢?
其实,这个营业部以前也发生过无法交易、行情中断的现象,可以想象这次事件既是偶然,也是必然。尊敬的一心编辑,我们认真考虑了这件事情给我们股民造成的损失,希望营业部能给股民们一个合理公道的解释和交待。同时,绝不会放弃任何可以捍卫我们股民权益的诉讼权利。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与帮助!
海口 陈红
陈红读者:
你好!
证券营业部出现事故,导致
证券市场
投资者无法了解实时行情、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的情况,今年以来本报也接到不少类似的情况反映。我请著名法律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殷少平教授为你们解答如下:
所谓
证券公司技术事故,是指由于通信故障、电力故障、软硬件故障和操作失误等原因引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经启动备用系统仍未恢复正常,导致经济损失的事件。按照
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应该对
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可以将技术事故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归责于
证券公司的技术事故,另一类是不可归责于
证券公司的技术事故。
按照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发布实施的《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JR/T0023—2004,以下简称《信息技术规范》)规定,下列情况
证券公司免责:1、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技术事故;2、因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技术事故,经技术专家论证,确认其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确属小概率或偶发性事件;3、因
证券交易所原因导致的交易中断。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三种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
证券公司的技术事故。
证券公司要免责,必须证明所发生的技术事故属于不可归责于
证券公司的技术事故。除了不可归责于
证券公司的技术事故以外的技术事故,无论是什么原因引发的,都应该属于可归责于
证券公司的技术事故,对此类事故,
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应该对
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可归责于
证券公司的技术事故,事故原因大体上包括操作失误、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
证券行业监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要求,或者因为第三方原因引起的技术事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交易硬件设备和
软件系统,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
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证券公司应建立对
证券营业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信息技术规范》规定,
证券公司外部网的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与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通信连接安全可靠;建立多种通信通道,保证业务的连续性。该规范还规定,
证券公司应做好技术事故的防范、处理、恢复及善后工作。
对于技术事故的处理,按照《信息技术规范》的规定,
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应该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通信通道保证业务的连续性,避免造成
投资者损失之外,同时应该立即查明原因,并将查明的情况向
投资者予以客观真实的说明,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欺骗
投资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技术事故报告后,也应该立即展开调查,有责任就所了解的情况向
投资者作出解释,在有调查结论后,应该将有关调查结果以公示的方式告知
投资者。
对于
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布的技术事故调查结果有异议的
投资者,可以请求中国证监会进行复查,或者在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关于责任问题,《信息技术规范》规定,因
证券公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技术事故,经调查核实后,应由
证券公司负相应责任。因此,对于
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
证券行业监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要求引发的技术事故,当然也应该由
证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因通信线路故障、电力故障等第三方依赖的内容导致的技术事故,应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
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向
投资者承担责任。在
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向
投资者承担责任后,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其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向第三方追偿。可归责于
证券公司的技术事故,除了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事故之外,应该说
证券公司都有过错,
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应该对
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对
证券公司技术事故导致损害
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责任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来处理
证券公司对
投资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首先,
证券公司在查明原因后,应该公开向与其有服务合同的
投资者说明真相并公开道歉。对于因此造成
投资者损失的,还应该赔偿
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因为
证券营业部不是独立法人,如果
证券营业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由设立该营业部的
证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于
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由于技术事故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所以
投资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是一个难点问题。对此,如果
投资者能够证明在技术事故发生期间,
投资者确实向
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发出了买入或卖出
证券的指令,而由于技术事故的原因导致不能成交,在技术事故排除、交易功能恢复后的
证券价格与其
投资者指令交易时的价格的差价,可以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对于那些不能证明自己在事故导致交易中断的期间有交易指令的
投资者,损失额很难计算确定。如果
投资者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失,同样可以起诉要求
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只能由法院根据事故持续的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此外,
投资者可以解除与
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的
证券经纪服务合同,转而选择管理规范、信誉好的
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进行
证券交易。这是
投资者一种自我保护的措施,同时也是对服务质量差的
证券营业部或
证券公司的一种市场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