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
证券市场中小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赔偿包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操纵市场民事赔偿。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2005年,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公司法》和《
证券法》,股东的权益保护与司法救济制度得到了完善,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第一次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内容上,修订后的《
证券法》有一些变化,但主要属于增补修改性质。其中,仍然将虚假陈述范围概括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情况,但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有助于明确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环境的法律义务,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对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作兜底性规定,除了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外,加入了“其它信息披露资料”的语词;针对修订前《
证券法》的条文中虚假陈述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隘,没有层次,不利于追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修订后的《
证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商作为责任主体,并对其责任区别不同的过错作了分类;进一步明确了为
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的
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
证券服务机构在发生虚假陈述行为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
证券法》施行后,中小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下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必须加以参考适用的。其中,实体法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
证券委《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证券委《禁止
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程序法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拒我不完全统计(以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范围内),到目前为止,权益受损的
投资者可以起诉的上市公司有三十五家仍在两年诉讼时效内。
权益受损的
投资者要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因为专业律师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诉讼;比较单独诉讼,许多
投资者一并起诉形成共同诉讼,可以减少
投资者的诉讼费、差旅费开支,可以节约精力和时间,而共同诉讼一般需要通过律师加以联结。委托专业律师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过公证)、股东卡复印件、交易的对账单和交割单原件等证据材料即可。如果
投资者单独诉讼的话,还需另外提供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等,自行起诉撰写诉状的时候,
投资者应当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避免出错,同时,应当注意,
投资者直接感知的损失金额不等于法律可以支持的金额,应当仔细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卖出基准价及法律确认的损失范围(股数),应当准确界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与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今年,我曾经为上海律师协会起草了《律师代理
投资者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投资者可以参考。(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