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融资融券制度,最可能的方式是借鉴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成立专门的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与
证券市场的“防火墙”。融资融券的实行可能会给市场带来450亿左右新增资金,同时大大活跃交易,预计能使市场交易量大概增加30%左右,增加经纪业务收入总量只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是可控的。我国最早确定的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股票可能集中于少数大盘蓝筹。对参与券商的资格,有可能第一步限于中金、中信等行业龙头公司,然后扩大到创新类券商范围内。市场影响融资融券对
证券市场可能同时带来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其中,正面影响包括:
首先,可以为
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
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左右,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
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
投资者可以在
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
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这为
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
而负面影响包括: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其次,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券商收益首先,融资融券的引入,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
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根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专门的
证券金融公司,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
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而
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时所能获取的利差会相对较小。
虽然在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下,融资带来的利息收入会相对有限,但无论如何,在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刚刚引入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给
证券公司提供一个新的赢利渠道。由于我国很可能借鉴台湾的双轨制模式,只有部分获得许可的
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
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对于获得资格的
证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盈利,但没有资格的
证券公司则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因此,融资融券的试点和逐步推出势必造成券商经纪业务的进一步集中。
风险或可控由于信用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十分严密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对信用额度的控制,这包括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对
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等。
(1)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当
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
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
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
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
证券。当用
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
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
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
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
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
证券的折扣率与
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2)对
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管理包括对
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
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
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
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
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
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
证券公司对
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地区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
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地区,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
证券公司在单个
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3)对个别股票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另外,
证券存管也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而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